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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發布時間 2013-04-16

一、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中國旅遊飯店業發展的需要,增強飯店星級評定與複核工作的規範性和科學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及評定》(GB/T14308-2010),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旅遊飯店星級評定機構應嚴格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要求,開展飯店星級評定與複核工作。

第三條  星級飯店應按照《統計法》和《旅遊統計調查製度》的要求,按時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相關統計數據。

二、星級評定的組織機構和責任

第四條  國家旅遊局設全國旅遊星級飯店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為“全國星評委”)。全國星評委是負責全國星評工作的最高機構。

(一)職能:統籌負責全國旅遊飯店星評工作;聘任與管理國家級星評員;組織五星級飯店的評定和複核工作;授權並監管地方旅遊飯店星級評定機構開展工作。

(二)組成人員:全國星評委由中國旅遊協會領導、中國旅遊飯店業協會領導、國家旅遊局監督管理司領導、政策法規司領導、監察局領導、中國旅遊協會和中國旅遊飯店業協會秘書處相關負責人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星級飯店評定委員會主任組成。

(三)辦事機構:全國星評委下設辦公室,作為全國星評委的辦事機構,設在中國旅遊飯店業協會秘書處。

(四)飯店星級評定職責和權限:

1.執行飯店星級評定工作的實施辦法;

2.授權和督導地方旅遊飯店星級評定機構的星級評定和複核工作;

3.對地方旅遊飯店星級評定機構違反規定所評定和複核的結果擁有否決權;

4.實施或組織實施對五星級飯店的星級評定和複核工作;

5.統一製作和核發星級飯店的證書、標誌牌;

6.按照《飯店星評員章程》(附件1)要求聘任國家級星評員,監管其工作;

7.負責國家級星評員的培訓工作。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設省級旅遊星級飯店評定委員會(簡稱“省級星評委”)。省級星評委報全國星評委備案後,根據全國星評委的授權開展星評和複核工作。

(一)組成人員:省級星評委的組建,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由地方旅遊行業管理部門負責人和旅遊飯店協會負責人等組成。

(二)辦事機構:省級星評委下設辦公室為辦事機構,可設在當地旅遊局行業管理處或旅遊飯店協會。

(三)飯店星級評定職責和權限:

省級星評委依照全國星評委的授權開展以下工作:

1.貫徹執行並保證質量完成全國星評委部署的各項工作任務;

2.負責並督導本省內各級旅遊飯店星級評定機構的工作;

3.對本省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及下一級星級評定機構違反規定所評定的結果擁有否決權;

4.實施或組織實施本省四星級飯店的星級評定和複核工作;

5.向全國星評委推薦五星級飯店並嚴格把關;

6.按照《飯店星評員章程》要求聘任省級星評員;

7.負責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星評員的培訓工作。

第六條  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旅遊局設地區旅遊星級飯店評定委員會(簡稱“地區星評委”)。地區星評委在省級星評委的指導下,參照省級星評委的模式組建。

(一)組成人員:地區星評委可由地方旅遊行業管理部門負責人和旅遊飯店協會負責人等組成。

(二)辦事機構:地區星評委的辦事機構可設在當地旅遊局行業管理處(科)或旅遊飯店協會。

(三)地區星評委依照省級星評委的授權開展以下工作:

1.貫徹執行並保證質量完成全國星評委和省級星評委布置的各項工作任務;

2.負責本地區星級評定機構的工作;

3. 按照《飯店星評員章程》要求聘任地市級星評員,實施或組織實施本地區三星級及以下飯店的星級評定和複核工作;

4.向省級星評委推薦四、五星級飯店。

三、星級申報及標誌使用要求

第七條  飯店星級評定遵循企業自願申報的原則。

第八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正式營業一年以上的旅遊飯店,均可申請星級評定。經評定達到相應星級標準的飯店,由全國旅遊飯店星級評定機構頒發相應的星級證書和標誌牌。星級標誌的有效期為三年。

第九條  飯店星級標誌應置於飯店前廳最明顯位置,接受公眾監督。飯店星級標誌已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登記注冊為證明商標,其使用要求必須嚴格按照《星級飯店圖形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執行。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授權或認可,不得擅自製作和使用。同時,任何飯店以“準X星”、“超X星”或者“相當於X星”等作為宣傳手段的行為均屬違法行為。

第十條  飯店星級證書和標誌牌由全國星評委統一製作、核發。標誌牌工本費按照國家相關部門批準的標準收取。

第十一條  每塊星級標誌牌上的編號,與相應的星級飯店證書號一致。每家星級飯店原則上隻可申領一塊星級標誌牌。如星級標誌牌破損或丟失,應及時報告,經所在省級星評委查明属实后,可向全国星评委申请补发。

星级饭店如因更名需更换星级证书,可凭工商部门有关文件证明进行更换,同时必须交还原星级证书。

四、星级评定的标准和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饭店星级评定依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2010)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附录A“必备项目检查表”。该表规定了各星级必须具备的硬件设施和服务项目。要求相应星级的每个项目都必须达标,缺一不可。

(二)《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附录B“设施设备评分表” (硬件表,共600分)。该表主要是对饭店硬件设施的档次进行评价打分。三、四、五星级规定最低得分线:三星220分、四星320分、五星420分,一、二星级不作要求。

(三)《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附录C“饭店运营质量评价表” (软件表,共600分)。该表主要是评价饭店的“软件”,包括对饭店各项服务的基本流程、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洁卫生方面的评价。三、四、五星级规定最低得分率:三星70%、四星80%、五星85%,一、二星级不作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星级评定的饭店,如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及最低分数或得分率,则不能取得所申请的星级。

第十四条  星级饭店强调整体性,评定星级时不能因为某一区域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分离,或因为建筑物的分隔而区别对待。饭店内所有区域应达到同一星级的质量标准和管理要求。否则,星评委对饭店所申请星级不予批准。

第十五条  饭店取得星级后,因改造发生建筑规格、设施设备和服务项目的变化,关闭或取消原有设施设备、服务功能或项目,导致达不到原星级标准的,必须向相应级别星评委申报,接受复核或重新评定。否则,相应级别星评委应收回该饭店的星级证书和标志牌。

五、星级评定程序和执行

第十六条  五星级按照以下程序评定:

1.申请。申请评定五星级的饭店应在对照《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2010)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按属地原则向地区星评委和省级星评委逐级递交星级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饭店星级申请报告、自查打分表、消防验收合格证(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饭店装修设计说明等。

2.推荐。省级星评委收到饭店申请材料后,应严格按照《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2010)的要求,于一个月内对申报饭店进行星评工作指导。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饭店,以省级星评委名义向全国星评委递交推荐报告。

3.审查与公示。全国星评委在接到省级星评委推荐报告和饭店星级申请材料后,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审定申请资格、核实申请报告等工作,并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饭店,在中国旅游网和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网站上同时公示。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饭店,全国星评委应下发正式文件通知省级星评委。

4、宾客满意度调查。对通过五星级资格审查的饭店,全国星评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宾客满意度调查,并形成专业调查报告,作为星评工作的参考意见。

5、国家级星评员检查。全国星评委发出《星级评定检查通知书》,委派二到三名国家级星评员,以明查或暗访的形式对申请五星级的饭店进行评定检查。评定检查工作应在36-48小时内完成。检查未予通过的饭店,应根据全国星评委反馈的有关意见进行整改。全国星评委待接到饭店整改完成并申请重新检查的报告后,于一个月内再次安排评定检查。

6.审核。检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全国星评委应根据检查结果对申请五星级的饭店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及材料有:国家级星评员检查报告(须有国家级星评员签名)、星级评定检查反馈会原始记录材料(须有国家级星评员及饭店负责人签名)、依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2010)打分情况(打分总表须有国家级星评员签名)等。

7.批复。对于经审核认定达到标准的饭店,全国星评委应做出批准其为五星级旅游饭店的批复,并授予五星级证书和标志牌。对于经审核认定达不到标准的饭店,全国星评委应做出不批准其为五星级饭店的批复。批复结果在中国旅游网和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网站上同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饭店名称、全国星评委受理时间、国家级星评员评定检查时间、国家级星评员姓名、批复时间。

8.申诉。申请星级评定的饭店对星评过程及其结果如有异议,可直接向国家旅游局申诉。国家旅游局根据调查结果予以答复,并保留最终裁定权。

9.抽查。国家旅游局根据《国家级星评监督员管理规则》(附件2),派出国家级星评监督员随机抽查星级评定情况,对星评工作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星评过程中存在不符合程序的现象或检查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况,国家旅游局可对星级评定结果予以否决,并对执行该任务的国家级星评员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一星级到四星级饭店的评定程序,各级星评委应严格按照相应职责和权限,参照五星级饭店评定程序执行。一、二、三星级饭店的评定检查工作应在24小时内完成,四星级饭店的评定检查工作应在36小时内完成。全国星评委保留对一星级到四星级饭店评定结果的否决权。

第十八条  对于以住宿为主营业务,建筑与装修风格独特,拥有独特客户群体,管理和服务特色鲜明,且业内知名度较高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可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要求的程序申请评定五星级饭店。

第十九条  白金五星级饭店的评定标准和检查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  星级评定工作由相应级别星评委委派饭店星评员承担。各级星评委在委派饭店星评员执行工作时,应尽量按照不同地区、不同职业(行业管理人员、院校专家、企业管理人员)的原则进行搭配。

第二十一条  各级星评委应按照《饭店星评员章程》组建相应的星评员队伍,并将名单在其辖区范围内公布。每届星评员任期两年,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换届。省级星评员名单需报全国星评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五星级饭店星评工作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饭店星评工作“十不准”》(附件3)。一旦违反“十不准”规定,全国星评委将给予以下相应处理:对国家级星评员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资格;对地方星级评定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受评饭店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星评资格并于五年内不接受星评申请。四星级及以下星级饭店评定工作应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星级评定检查工作暂不收费。星评员往返受检饭店的交通费以及评定期间在饭店内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均由受检饭店据实核销。

六、星级复核及处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星级复核是星级评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督促已取得星级的饭店持续达标,其组织和责任划分完全依照星级评定的责任分工。星级复核分为年度复核和三年期满的评定性复核。

第二十五条  年度复核工作由饭店对照星级标准自查自纠、并将自查结果报告相应级别星评委,相应级别星评委根据自查结果进行抽查。

评定性复核工作由各级星评委委派星评员以明查或暗访的方式进行。

各级星评委应于本地区复核工作结束后进行认真总结,并逐级上报复核结果。

第二十六条  全国星评委委派二至三名国家级星评员同行,以明查或暗访的方式对饭店进行评定性复核检查。全国星评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满三期的五星级饭店进行宾客满意度调查,并形成专业调查报告,作为评定性复核的参考意见。

第二十七条  对复核结果达不到相应标准的星级饭店,相应级别星评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取消星级的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对于取消星级的饭店,应将其星级证书和星级标志牌收回。

第二十八条  对星级饭店的复核结果进行处理的具体依据:

(一)凡被复核饭店出现以下情况,相应级别星评委应做出“限期整改”的处理意见:

五星级:“必备项目检查表”达标,但附录B“设施设备评分表” 得分低于420分但高于380分,或附录C“饭店运营质量评价表” 得分率低于85%但高于75%。

四星级:“必备项目检查表”达标,但附录B“设施设备评分表” 得分低于320分但高于280分,或附录C“饭店运营质量评价表” 得分率低于80%但高于70%。

三星级:“必备项目检查表”达标,但附录B“设施设备评分表” 得分低于220分但高于180分,或附录C“饭店运营质量评价表” 得分率低于70%但高于60%。

(二)凡被复核饭店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相应级别星评委应做出“取消星级”的处理意见:

五星级:(1)“必备项目检查表”不达标;(2) “必备项目检查表”达标,但附录B“设施设备评分表” 得分低于380分;(3)“必备项目检查表”达标,但附录C“饭店运营质量评价表” 得分率低于75%;(4)发生重大事故,或遭遇重大投诉事件并被查实,造成恶劣影响;(5)停止饭店经营业务或停业装修改造一年以上。

四星级:(1)“必备项目检查表”不达标;(2) “必备项目检查表”达标,但附录B“设施设备评分表” 得分低于280分;(3)“必备项目检查表”达标,但附录C“饭店运营质量评价表” 得分率低于70%;(4)发生重大事故,或遭遇重大投诉事件并被查实,造成恶劣影响;(5)停止饭店经营业务或停业装修改造一年以上。

三星级:(1)“必备项目检查表”不达标;(2) “必备项目检查表”达标,但附录B“设施设备评分表” 得分低于180分;(3)“必备项目检查表”达标,但附录C“饭店运营质量评价表” 得分率低于60%;(4)发生重大事故,或遭遇重大投诉事件并被查实,造成恶劣影响;(5)停止饭店经营业务或停业装修改造一年以上。

二星级:(1)“必备项目检查表”不达标;(2)发生重大事故,或遭遇重大投诉事件并被查实,造成恶劣影响;(3)停止饭店经营业务或停业装修改造一年以上。

一星级:(1)“必备项目检查表”不达标;(2)发生重大事故,或遭遇重大投诉事件并被查实,造成恶劣影响;(3)停止饭店经营业务或停业装修改造一年以上。

第二十九条  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一年。被取消星级的饭店,自取消星级之日起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星级评定。

第三十条  各级星评委对星级饭店做出处理的责任划分依照星级评定的责任分工执行。全国星评委保留对各星级饭店复核结果的最终处理权。

第三十一条  接受评定性复核的星级饭店,如其正在进行大规模装修改造,或者其他适当原因而致使暂停营业,可以在评定性复核当年年前提出延期申请。经查属实后,相应级别星评委可以酌情批准其延期一次。延期复核的最长时限不应超过一年,如延期超过一年,须重新申请星级评定。

第三十二条  国家旅游局根据《国家级星评监督员管理规则》,派出国家级星评监督员随机抽查年度复核和评定性复核情况,对复核工作进行监督。一旦发现复核过程中存在不符合程序的现象或检查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况,国家旅游局可对星级复核结果予以否决。

七、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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