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條規定:"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製定職業技能標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製度,由經過政府批準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鑒定。《職業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條明確指出:"實施職業教育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同國家製定的職業分類和職業等級標準相適應,實行學曆文憑、培訓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製度"。這些法律條款確定了國家推行職業資格證書製度和開展職業技能鑒定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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