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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印發

發布時間 2013-04-16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旅遊業意見重點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國辦函〔2010〕121號

國務院有關部門:
  《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旅遊業意見重點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簡稱《分工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落實。
  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旅遊業的意見》(國發〔2009〕41號)精神,充分發揮主動性和積極性,明確責任,加強領導,各司其職,狠抓落實。要將《分工方案》中涉及本部門的工作進一步分解和細化,抓緊製定具體措施;同一項工作涉及多個部門的,牽頭部門要加強協調,及時彙總進展情況,其他部門要主動協作。發展改革委、旅遊局要將各項工作年度完成情況彙總報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將對重點工作適時開展督促檢查。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旅遊業意見
重點工作分工方案

  一、深化旅遊業改革開放
  (一)放寬旅遊市場準入,打破行業、地區壁壘,簡化審批手續,鼓勵社會資本公平參與旅遊業發展,鼓勵各種所有製企業依法投資旅遊產業。(旅遊局、發展改革委負責。列第一位者為牽頭部門或單位,下同)
  (二)推進國有旅遊企業改組改製,支持民營和中小旅遊企業發展,支持各類企業跨行業、跨地區、跨所有製兼並重組,培育一批具有競爭力的大型旅遊企業集團。(旅遊局、國資委、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負責)
  (三)積極引進外資旅遊企業。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對外商投資旅行社開放經營中國公民出境旅遊業務。(旅遊局、商務部負責)
  (四)按照統籌協調、形成合力的要求,創新體製機製,推進旅遊管理體製改革。(旅遊局、中央編辦負責)
  (五)支持各地開展旅遊綜合改革和專項改革試點。(旅遊局、發展改革委負責)
  (六)旅遊行政管理及相關部門加快職能轉變,把應當由企業、行業協會和中介組織承擔的職能和機構轉移出去。五年內,各級各類旅遊行業協會的人員和財務關係要與旅遊行政管理等部門脫鉤。(旅遊局牽頭負責)
  二、優化旅遊消費環境
  (一)建立以遊客評價為主的旅遊目的地評價機製。(旅遊局負責)
  (二)景區門票價格調整要提前半年向社會公布,所有旅遊收費均應按規定向社會公示。全麵落實旅遊景區對老年人和學生等特殊人群門票優惠政策。(發展改革委負責)
  (三)增加旅遊目的地與主要客源地間的航線航班、旅遊列車,完善旅客列車車票的預售和異地購票辦法。(鐵道部、民航局負責)
  (四)城市公交服務網絡要逐步延伸到周邊主要景區和鄉村旅遊點,公路服務區要拓展旅遊服務功能。進一步完善自駕車旅遊服務體係。(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旅遊局負責)
  (五)規範引導自發性旅遊活動。(旅遊局負責)
  (六)博物館、金融服務網點、郵政服務網點等在旅遊旺季適當延長開放和服務時間。(文化部、銀監會、郵政局、文物局負責)
  (七)各類經營場所的公用廁所對遊客開放。(旅遊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八)建立健全旅遊信息服務平台,促進旅遊信息資源共享。(旅遊局負責)
  (九)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公共媒體要積極開設旅遊欄目,加大旅遊公益宣傳力度。(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中央外宣辦負責)
  三、倡導文明健康的旅遊方式
  在全社會大力倡導健康旅遊、文明旅遊、綠色旅遊,使城鄉居民在旅遊活動中增長知識、開闊視野、陶冶情操。引導旅遊者自覺按照《中國公民國內旅遊文明行為公約》和《中國公民出境旅遊文明行為指南》文明出行、文明消費。(中央文明辦、旅遊局負責)
  四、加快旅遊基礎設施建設
  (一)重點建設旅遊道路、景區停車場、遊客服務中心、旅遊安全以及資源環境保護等基礎設施。實施旅遊廁所改擴建工程。(發展改革委、旅遊局負責)
  (二)加強主要景區連接交通幹線的旅遊公路建設。規劃建設水路客運碼頭要充分考慮旅遊業發展需求。(交通運輸部、發展改革委負責)
  (三)加快推進中西部支線機場建設,完善旅遊航線網絡。(民航局、發展改革委負責)
  (四)確保景區和交通沿線通信順暢。(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林業局負責)
  (五)加強重點城市遊客集散中心建設。(旅遊局、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負責)
  (六)通過五年努力,全國所有A級景區旅遊交通基本暢通,旅遊標識係統基本完善,旅遊廁所基本達標,景區停車場基本滿足需要。(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旅遊局負責)
  五、推動旅遊產品多樣化發展
  (一)實施鄉村旅遊富民工程。開展各具特色的農業觀光和體驗性旅遊活動。(旅遊局、發展改革委、農業部負責)
  (二)合理利用民族村寨、古村古鎮,建設特色景觀旅遊村鎮,規範發展“農家乐”、休闲农庄等旅游产品。(旅游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负责)
  (三)依托国家级文化、自然遗产地,打造有代表性的精品景区。(发展改革委、旅游局、文物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林业局、国土资源部、海洋局负责)
  (四)积极发展休闲度假旅游,引导城市周边休闲度假带建设。有序推进国家旅游度假区发展。(旅游局、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等部门负责)
  (五)规范发展高尔夫球场、大型主题公园等。(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体育总局、旅游局负责)
  (六)继续发展红色旅游。(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旅游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六、培育新的旅游消费热点
  (一)大力推进旅游与文化、体育、农业、工业、林业、商业、水利、地质、海洋、环保、气象等相关产业和行业的融合发展。(旅游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发展生态旅游、森林旅游、商务旅游、体育旅游、工业旅游、医疗健康旅游、邮轮游艇旅游。(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把旅游房车、邮轮游艇、景区索道、游乐设施和数字导览设施等旅游装备制造业纳入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四)大力培育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休闲、登山、滑雪、潜水、露营、探险、高尔夫等各类户外活动用品及宾馆饭店专用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旅游局、商务部、体育总局负责)
  (五)大力发展旅游购物,提高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在旅游消费中的比重。(商务部、旅游局负责)
  (六)以大型国际展会、重要文化活动和体育赛事为平台,培育新的旅游消费热点。(商务部、文化部、体育总局、旅游局负责)
  七、提高旅游服务水平
  (一)以游客满意度为基准,全面实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纲要》,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鼓励专业化旅游管理公司推进品牌连锁,促进旅游服务创新。(旅游局负责)
  (二)健全旅游标准体系,抓紧制定并实施旅游环境卫生、旅游安全、节能环保等标准,重点保障餐饮、住宿、厕所的卫生质量。(旅游局、国家标准委、商务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积极开展旅游在线服务、网络营销、网络预订和网上支付,全面提升旅游企业、景区和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旅游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负责)
  八、丰富旅游文化内涵
  (一)加强旅游开发建设中的自然文化遗产保护,深挖文化内涵,普及科学知识。(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文化部、旅游局、林业局、文物局、海洋局负责)
  (二)提高旅游商品的文化创意水平,突出旅游餐饮文化特色。(商务部、文化部、旅游局负责)
  (三)推出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演艺、节庆等文化旅游产品。(文化部、旅游局负责)
  (四)充分利用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旅游活动。(文化部、文物局、民政部、体育总局、旅游局负责)
  (五)集中力量塑造中国国家旅游整体形象,提升文化软实力。(旅游局、中央外宣办负责)
  九、推进节能环保
  (一)实施旅游节能节水减排工程,五年内将星级饭店、A级景区用水用电量降低20%。(旅游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负责)
  (二)支持宾馆饭店、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经营户和其他旅游经营单位积极利用新能源新材料,广泛运用节能节水减排技术,实行合同能源管理,实施高效照明改造,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创建绿色环保企业。(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环境保护部、能源局、旅游局、商务部负责)
  (三)合理确定景区游客容量,严格执行旅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旅游局、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林业局、文物局、海洋局、水利部负责)
  十、促进区域旅游协调发展
  (一)利用自然、人文旅游资源,培育中西部和边疆民族地区特色优势旅游产业。有序推进香格里拉、丝绸之路、长江三峡、青藏铁路沿线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环渤海地区、长江中下游地区、黄河中下游地区、泛珠三角地区、海峡西岸、北部湾地区等区域旅游业发展。(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国家民委、旅游局负责)
  (二)促进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加强海峡两岸旅游交流与合作。(旅游局、公安部、港澳办、台办负责)
  十一、加强规划和法制建设
  (一)制定全国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旅游基础设施和重点旅游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基础设施规划、村镇规划充分考虑旅游业发展需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铁道部、民航局、海洋局、旅游局负责)
  (三)制定国民旅游休闲纲要。设立“中国旅游日”。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旅游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四)抓紧旅游综合立法,加快制定旅游市场监管、资源保护、从业规范等专项法规,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法制办、旅游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二、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和诚信建设
  (一)落实地方政府、经营主体、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二)健全旅游监管体系,完善旅游质量监管机构,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和旅游投诉处理。(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旅游、工商、公安、商务、卫生、质检、价格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开展打击非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整治“零负团费”、虚假广告、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等欺诈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旅游局、工商总局、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加强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诚信旅游创建活动,制订旅游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准则,建立旅行社、旅游购物店信用等级制度。发挥旅游行业协会的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水平。(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三、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建设
  (一)整合旅游教育资源,加强学科建设,优化专业设置,深化专业教学改革,大力发展旅游职业教育,提高旅游教育水平。(教育部、旅游局负责)
  (二)建立和完善旅游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健全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旅游局负责)
  (三)抓紧改革完善导游等级制度,提高导游人员专业素质和能力,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离退休老专家、老教师从事导游工作。(旅游局负责)
  (四)实施全国旅游培训计划,加强对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和文化遗产旅游从业人员培训,五年内完成对旅游企业全部中高级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的分级分类培训。(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四、加强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一)以旅游交通、旅游设施、旅游餐饮安全为重点,严格安全标准,完善安全设施,加强安全检查,落实安全责任,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旅游安全保障机制。(旅游局、安全监管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民航局等部门负责)
  (二)完善旅游安全提示预警制度。重点旅游地区要建立旅游专业气象、地质灾害、生态环境等监测和预报预警系统。(旅游局、气象局、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海洋局负责)
  (三)防止重大突发疫情通过旅行途径扩散。(旅游局、卫生部、农业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民航局负责)
  (四)推动建立旅游紧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出境游客紧急救助机制,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旅游局、外交部负责)
  (五)搞好旅游保险服务,增加保险品种,扩大投保范围,提高理赔效率。(保监会、旅游局负责)
  十五、加大政府投入
  (一)地方各级政府加大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各级财政加大对旅游宣传推广、人才培训、公共服务的支持力度。(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二)中央政府投资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重点景区、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等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改革委、旅游局负责)
  (三)国家旅游发展基金重点用于国家旅游形象宣传、规划编制、人才培训、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财政部、旅游局负责)
  (四)安排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外贸发展基金以及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时,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给予支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五)把旅游促进就业纳入就业发展规划和职业培训计划,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旅游局负责)
  (六)完善“家电下乡”政策,支持从事“农家乐”等乡村旅游的农民批量购买家电产品和汽车摩托车。(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十六、加大金融支持
  (一)加大对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的融资授信支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可享受中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对有资源优势和市场潜力但暂时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金融机构要按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进一步完善旅游企业融资担保等信用增强体系,加大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对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的担保力度。(人民银行、银监会负责)
  (二)拓宽旅游企业融资渠道,金融机构对商业性开发景区可以开办依托景区经营权和门票收入等质押贷款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鼓励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过程中积极提供旅游消费信贷服务。积极推进金融机构和旅游企业开展合作,探索开发适合旅游消费需要的金融产品,增强银行卡的旅游服务功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负责)
  十七、完善配套政策和措施
  (一)落实宾馆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发展改革委、旅游局负责)
  (二)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旅游局、财政部负责)
  (三)旅行社按营业收入缴纳的各种收费,计征基数应扣除各类代收服务费。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旅游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发展改革委、旅游局负责)
  (四)旅游企业用于宣传促销的费用依法纳入企业经营成本。(税务总局负责)
  (五)鼓励银行卡收费对旅行社、景区售票商户参照超市和加油站档次进行计费,进一步研究适当降低对宾馆饭店的收费标准。(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年度土地供应要适当增加旅游业发展用地。积极支持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边远海岛和可以开发利用的石漠化土地等开发旅游项目。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旅游业。(国土资源部、水利部、海洋局、林业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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